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906號
聲 請 人 宏泰電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怡
相 對 人 德商司迪康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尼爾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4日
所為之裁定,應更正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德商司迪康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應更正為「德商司迪康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准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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