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335號
上 訴 人 升優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費中信
被上 訴 人 太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世明
訴訟代理人 蕭雅文
林森敏律師
劉祐希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建字
第335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7,160元(計算式:2,029,663+
77,497=2,107,16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32,833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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