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4號
原 告 郭蘭馨
訴訟代理人 劉志忠律師
被 告 萬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福
訴訟代理人 陳啟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 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 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上更㈠字第83號返還買 賣價金事件(下稱另案)訴訟之裁判,涉及兩造間於民國84 年11月9 日簽訂之房地預定買賣契約是否為有效,為本訴訟 事件之先決問題,且原告於另案擇一請求不完全給付之損害 ,亦攸關本件是否有重複起訴之情形為由,於104 年9 月9 日裁定命在另案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明該另案 民事訴訟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上更㈠字第83 號判決、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2868號裁定附卷可稽, 並經本院職權調閱另案卷宗核閱無誤,本件已無前開停止訴 訟程序之事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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