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1075號
TPDV,102,重訴,1075,201808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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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0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祿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秀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39萬5,
000元(即新臺幣 1,279萬8,000元,參酌被上訴人林秀蓮102年5
月23日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所載,按 1美金折合32.4新臺幣計算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萬6,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
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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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