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7年度,342號
TPDM,107,審訴,342,20180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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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34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柏杰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柏杰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 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 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康凡
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羅郁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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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