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7年度,510號
TPDM,107,審交附民,510,2018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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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10號
原  告  藍孝菁
      黃文進
 
 
被   告 王文凱
      王智立
      馬清桂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審交易字第472號(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
刑,案號為107年度審交簡字第348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羅郁婷
                   法 官 周泰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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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