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7年度,499號
TPDM,107,審交附民,499,2018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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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99號
原   告 李帛垣
被   告 黃國三
      京華通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巍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
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康凡
                    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羅郁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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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華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