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3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紫婕 (原名沈香妙)
上開聲請人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7年度聲沒字第2
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壹玖肆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 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 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 收;若案件未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 沒收之,此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 項所明定 ,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可參。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毒偵緝字 第110號、第111號被告沈紫婕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 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係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 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在卷足憑,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 語。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17 日以106年度毒聲字第447號裁定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 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7 年5月9日釋放出所,並 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7 年5月10日以107年度毒 偵緝字第110號、第1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本件扣 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淨重0.1950公克,取樣0.0002 公克 ,餘重0.1948公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 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此有該中心106 年8月3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 書乙紙附卷可考。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 定之第二級毒品,且依同條例第4條、第8條、第10條、第11 條等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持有、施用,堪 認上開扣案物係屬違禁物無訛。揆之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人 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宣告沒收銷燬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用以盛裝上開毒品所用之包裝袋,因內有無法析離之毒品 ,爰一併諭知沒收銷燬,另上開毒品於鑑定時取樣耗損部分 (0.0002公克),既已滅失,該部分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王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淑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