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37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家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07年度聲沒字第33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參貳肆捌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家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 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觀察、勒戒,嗣經 本院以107 年度毒聲字第20號裁定應將被告送觀察、勒戒後 ,認被告無施用傾向而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07 年度毒偵緝字第217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 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係屬違禁物品,此 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106 年12月27日航藥 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乙份在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宣 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再甲基安非他命係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 依同條例第ll條第2 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自應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三、被告賴家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7 年8 月15日以107 年度毒偵緝字第 217 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 包(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 只),經送具有專門鑑定 毒品成分能力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 確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 中心毒品鑑定書1 紙在卷可參(107 年度毒偵字第9 號卷第 50頁),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另因鑑驗耗損部分,因已 滅失,爰不併為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之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宏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