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侵附民字第34號
原 告 0000-000000 年籍住所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之父 年籍住所詳卷
被 告 于東生
于志豪
任春芳
上列被告等因107年度侵訴字第40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2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于東生刑事犯罪部分,已於107年7月19日辯論終 結,原告等於同年月27日始具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 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 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結論: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正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