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補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9年度,608號
TPDV,89,重訴,608,200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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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六○八號
  原   告  子○○
         未○○
         午○○
         申○○
         巳○○
         卯○○
         寅○○
         辰○○
          天○○
         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歐宇倫律師
         郭志明律師
         陳凱平律師
  被   告  壬○○   住台北市○○區○○路二段臨三號
               
         乙 ○   住台北市○○○路○段六七號十一樓之一
               
         亥○○   住台北市○○街一五六巷十四號二樓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丑○○   住台北市○○區○○路一段一七一號九樓
         甲○○   住台北市○○路○段二五六號十一樓之四
         戌○○   住台北市○○○路○段一巷十五弄十九號
         己○○   住台北市○○路一八八巷八號二樓
         戊○○   住台北市○○路一00巷二之一號三樓
         簡乙○   住台北市○○○路○段六七號十一樓之一
  右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地○○   
  被   告  癸○○   住台北市○○街一一八巷五號六樓
         庚○○   
         丙○○   住台北縣蘆洲市○○街三二巷二一弄九號六樓
  兼右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辛○○   住台北市○○街一五六號四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因被告壬○○、乙○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
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壬○○及乙○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
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登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
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 丁蓓蓓
                              法官 黃書苑
                              法官 陳婷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王 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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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