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侵占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594號
TPDM,106,附民,594,2018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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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594號
原   告 黃世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余德正律師
      劉昱玟律師
被   告 佳恩投資有限公司
 
      尚原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秋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文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自字第90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答辯狀所載 。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 第50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黃秋香涉犯侵占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 1 日以105 年度自字第90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 亦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轉至本院民事庭,依照上開說 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 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 法 官 陳諾樺




法 官 林彥成
法 官 廖晉賦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馬正道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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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原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恩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