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9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榮照
選任辯護人 林天麟律師
翁方彬律師
被 告 童聰明
選任辯護人 連堂凱律師
黃采薇律師
鍾佩君律師
被 告 徐佩雲
選任辯護人 林殷佐律師
被 告 黃彥凱
選任辯護人 劉長文律師
蔡文彬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
0000號、第23088號、第25340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
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
序進行審理,並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再開辯論上列被告因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
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張少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文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