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自字,106年度,115號
TPDM,106,自,115,2018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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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自字第115號
自 訴 人 林憲同律師
 
 
 
 
被   告 李殷君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駁回。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
自訴人為律師,被告李殷君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自訴 人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開庭時,被告有公然侮辱等行為,以 下分述之:
㈠公然侮辱罪及加重妨害自由罪部份:
⒈依照法律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訴訟代理人即律師係依 刑事訴訟法第九編第 487 條以下規定在法庭執行律師職務 。律師完成報到在庭;律師即為該審判程序之訴訟當事人而 非旁聽人。律師關於自訴人(刑事犯罪之被害人)之訴訟上 權利事項,自得依法「向刑事審理庭『當庭陳述意見』」( 例如:請求調查證據)暨請求法院踐行附民程序事項(例如 :請求法庭「向被告『送達附民訴狀繕本』等)。 ⒉自訴人於 106 年 5 月 25 日在附民法庭上,自訴人穿著法 袍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九編第487 條以下規定參加訴訟程序時 ,竟遭擔任審判長之被告違背刑事訴訟法制 2 次制止發言 ,暨召入法警兩次恫稱:諭命法警逐出法庭(被告使用「轟 出」兩個字),妨害自訴人執行律師職務。第 1 次被告以 審判長身分調查「查扣被告犯罪所得資財」或「犯罪使用工 具」後,詢問蒞庭公訴檢察官意見,公訴檢察官口頭陳稱「 請求法院對該查扣資財器物依法宣告沒收或變價追徵」,書 記官漏打「追徵」二字,自訴人即起立請求補正,被告稱「 自訴人僅屬該案附民訴訟代理人而非告訴代理人,僅能在庭 旁聽而不能發言」,自訴人表示異議,被告即舉法院組織法 諭知「如果不當干擾法庭秩序,將命法警逐出法庭」云云, 但公訴檢察官亦認為自訴人所指「『漏打』追徵」確涉違誤 而請求補正,書記官遂予補正筆錄,自訴人當庭之指陳符合 事實及法制(此即該次審理筆錄第 5 頁第 10 行到末起第 5 行)。審判庭完成調查程序而將由公訴檢察官進行論告時



,自訴人又第二次站立請求庭上,准將卷內附民起訴狀繕本 當庭向被告林思吟送交及記名筆錄,詎被告又對自訴人怒稱 「旁聽者無權發言附民事項則應等到裁定移交民事庭才由民 事庭另做處理」。被告遂又第 2 次宣讀法院組織法而斥命 法警轟人(此即該次審理筆錄第 7 頁筆錄㈣部分)。自訴 人陳明法律意見暨經記明筆錄後,為避免訴訟當事人在法庭 上看「司法笑話」而仍暫做離庭。
⒊另自該次審理筆錄第 5 頁最後 1 行暨第 6 頁第 1 行至第 7 行)部分:自訴人請求再行播放庭訊錄音並勘驗錄音內容 ,此部分被告涉有妨害附民律師陳述意見暨被告用兇惡語氣 恫嚇自訴人。再該次審理筆錄第 8 頁全部:被告第 4 次構 成公然侮辱及妨害自由 2 罪。
⒋犯罪被害人既已向刑事法院送呈附民起訴狀而發生「法律上 的『訴訟繫屬效力』」,附民程序即應依刑訴法第九編進行 。其中當然包括「對庭上的在押被告『送達附民訴狀繕本暨 調查被告犯罪所得下落』」,刑案提起公訴而經公訴檢察官 到庭行使追訴權利,為何被害人(告訴人)還須另委「『告 代』律師」?況「被告犯罪所得財物下落」乙節,於該案已 成檢方上訴事由,關於審判長在庭上指稱:自訴人是訴代而 不是告代,不得就刑訴程序事項發言及表示意見乙節,則是 澈底違背法制!!被告構成妨害自訴人行使權利之犯罪事證 在此,均經記明筆錄暨有法警到庭事實可證。被告以上利用 審判職權而對自訴人構成刑法第309 條、304條及第134條之 公然侮辱罪及加重妨害自由罪。
㈡妨害自訴人行使自訴權利部分:
自訴人自訴田禮誠涉犯誣告罪,該案由被告李殷君於106年 9 月 8 日進行準備程序,被告在為「兩造爭執暨不爭執事 項」之整理時,口頭諭知不爭執事項共四點,自訴人對於其 中「第三點」則站起提出異議,主張「有爭議」而不得列入 不爭執事項」,被告仍然堅持列為不爭執事項暨保留筆錄在 案,被告又利用審判職權直斥自訴人暨交代書記官不得將自 訴人所指爭議理由列入筆錄,「爭執事項」固可以由法官依 職權列出千百項,但「不爭執事項」則是要徵詢自訴人的認 同,法制如是;被告焉可不經自訴人同意而飭命書記官打入 筆錄暨又強逼自訴人簽名認同?!易言之,被告係想要利用 職權「編造」審判筆錄而去寬縱該案被告田禮誠及侵害自訴 人訴訟權益,固甚顯然,自訴人爰即當庭聲請法官迴避暨拒 絕簽名,被告此部分涉犯妨害自訴人行使自訴權利之犯罪事 實。
㈢基上,被告顯分別利用審判職權而對自訴人公然侮辱及加重



妨害自由,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 條、304條及第134條之 公然侮辱罪及加重妨害自由罪,爰具狀提起自訴。二、按法院或受命法官,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訊問自訴人、 被告及調查證據,於發見案件係民事或利用自訴程序恫嚇被 告者,得曉諭自訴人撤回自訴;第1 項訊問及調查結果,如 認為案件有第252 條、第253 條、第254 條之情形者,得以 裁定駁回自訴,並準用第253 條之2 第1 項第1 款至第4 款 、第2 項及第3 項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326 條第1 項、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我國刑事訴訟法現制,關於犯罪之追 訴,採起訴二元主義,除國家訴追主義由檢察官代表國家所 提之公訴制度外,尚有自訴制度;是就自訴程序而言,固賦 予自訴人得取代檢察官之地位,就被告之犯罪事實自行訴追 之權利,然自訴人仍應遵守刑事訴訟法有關規範,若自訴案 件有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情事,自訴人即無由逕自提起 自訴,所為自訴程序於法不合,法院當應以裁定駁回其自訴 ,始符合自訴制度規範。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 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 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及第301 條第1 項亦 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 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 ,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 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 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 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 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6 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要旨參照)。按審判長於法庭之開閉 及審理訴訟,有指揮之權;法庭開庭時,審判長有維持秩序 之權;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得禁止其 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得命看管至閉庭時。前項 處分,不得聲明不服。第84條至第93條有關審判長之規定, 於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執行職務時準用之。法院組織法第88 條、第89條、第91條第1 項、第2 項、第94條亦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
㈠自訴人自訴公然侮辱罪及加重妨害自由罪部分: ⒈附帶民事訴訟規定在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九編附帶民事訴訟即 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以下,就是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之 民事訴訟,亦即因犯罪受損害之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附 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者,制度立意在便利、迅速 ,一次解決民刑紛爭,一方面訴訟關係人(尤指被害人,但



亦兼及被告、證人)無庸雙重應訴,另方面法院也可以避免 重複之審判及裁判矛盾。附帶民事訴訟本質上是民事法律之 紛爭與程序,適用民事訴訟程序法理,即與刑事訴訟不同。 又我國刑事訴訟法採國家追訴原則,即國家有「權力」及「 義務」追訴犯罪,即對犯罪行為進行之追訴程序(偵查、起 訴、審判、執行),僅國家始能為之(權力),並且由國家 依職權為之(義務),被害人雖可告發犯罪,其他人也可告 發犯罪,但告訴和告發並非國家發動追訴的必要條件,僅在 告訴乃論之罪,國家能否追訴取決於被害人或其他告訴權人 是否合法提出告訴。又依刑事訴訟法第271 條第2 項前項規 定「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害人或其家屬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同法第271 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告訴人得於審判中 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此係在國家追訴主義下,賦予 告訴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⒉被告及其所屬合議庭於106 年5 月25日審理106 年度易字第 199 號被告林思吟被訴詐欺案,該次庭期係刑事案件之審判 期日,被告擔任審判長,此有審判筆錄1 份在卷可稽,自訴 人認該次為附民法庭,已有誤會;又觀該次審判筆錄及本院 107 年4 月23日勘驗筆錄(分見本院卷第21頁至第31頁、第 63頁至第66頁,本院107 年4 月23日勘驗筆錄內容如附件一 ),當次係依序進行刑事訴訟審理期日之提示證據、訊問被 告、檢察官論告、科刑範圍意見、告訴人陳述意見,顯非進 行附帶民事訴訟之審理程序,自訴人僅受附帶民事訴訟之委 任,而未受告訴人委任為告訴代理人,自無法於刑事案件審 理時代表告訴人陳述意見或聲請調查證據,自訴人擔任律師 多年,具備專業智識經驗,實難就此諉為不知,自訴人如就 現行法制規定上認有不妥當之處,宜循立法途徑修改之。再 依附件一可知,因自訴人欲以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身分表示 意見,被告因而制止自訴人,以審判長身分依照刑事訴訟法 、法院組織法進行訴訟指揮,乃合法、正當且妥適行使職權 ,實難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或侵害自訴人執行律師職務權限 之強制犯行。
㈡自訴人自訴妨害行使自訴權利部分:
自訴人自訴田禮誠犯誣告罪,經本院以105 年度自字第43號 受理,被告於106 年9 月8 日以受命法官身分進行準備程序 ,此有準備筆錄1 份在卷可稽,又該次準備程序筆錄經本院 勘驗並無不合,此有該次準備程序筆錄、本院107 年4 月25 日、107 年5 月3 日勘驗筆錄在卷可稽(分見本院卷第32頁 至第36頁、第67頁至第78頁,本院107 年4 月25日、107 年 5 月3 日勘驗筆錄內容如附件二),觀其內容,被告係以受



命法官身分進行準備程序整理自訴人與該案被告田禮誠之爭 執與不爭執事項,自訴人並明確表示「僅就筆跡鑑定部分電 話查詢」,是被告就此整理為不爭執事項三「自訴人有在高 雄榮服處受理楊桂林遺產案件處理過程中,有以電話詢問案 件進度」,與自訴人不爭執之事實並無不同,或係因於該次 準備程序期日與該案被告田禮誠於訴訟上言語多有齟齬,致 就被告之訴訟指揮內容有所誤會,亦難認被告有何妨害自訴 人行使自訴權利之犯行。是就自訴人於107 年5 月24日具狀 撤回此部分自訴(本院收文日:107 年5 月25日),然自訴 人自訴妨害行使權利部分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依法無法撤回 自訴,附此敘明。
㈢基上,自訴人所舉事證,無法認定被告有何自訴意旨所指刑 法第309 條、304條及第134條之公然侮辱罪及加重妨害自由 罪之犯嫌,有刑事訴訟法第252 條第10款所定犯罪嫌疑不足 情形存在,故本件自訴人所為自訴程序於法不合,當應依刑 事訴訟法第326 條第3 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自訴。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26 條第3項、第252條第10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 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黃怡菁

法 官 何佳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附件一本院 107 年 4 月 23 日勘驗 106 年 5 月 25 日 106年度易字第 199 號審理筆錄:
審判長:那林憲同律師,你是受他民事委任是不是? 林憲同:附民委任。
審判長:附民委任嘛,對不對?所以沒有告訴代理人,不是 他的告訴代理人嘛?
林憲同:蛤?
審判長:不是告訴代理人嘛?
林憲同:不是。偵查中是,現在這邊...
審判長:嗯,好,請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




檢察官:如起訴書與更正後之內容所載。
審判長:好,來,林小姐,這件起訴書你應該有收到了? 林思吟:嗯,有收到。
審判長:我們之前也開過準備程序了,知道檢察官起訴你的 犯罪事實與證明嗎?
林思吟:我了解。
審判長:都了解吼。本件檢察官起訴你,認為你涉犯刑法第 339 條第1 項的詐欺取財罪以及你有一部分是在詐 欺取財罪修正前,103年6月18日修正前的第339 條 第1 項的詐欺罪,還有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的 詐欺取財未遂罪,你可以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 之意思而為陳述。也可以選任辯護人。那如果是低 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 法律扶助的話,也可以請求。也可以請求法院調查 對你自己有利之證據,以上是法律賦予你的權利, 你這樣清楚嗎?
林思吟:清楚。
審判長:了解吼?有我剛剛說的那些情形嗎?原住民?低收 入戶?都沒有吼,幫我記載,沒有低收入戶、中低 收入戶或原住民的情形。好,我們這個案件,你是 承認犯罪嘛,我們要進行這個案件的審理,待會我 們會先提示證據資料讓你看,讓你表示意見,再把 你講的話,重點記載在筆錄上面。你對於審判筆錄 的記載方式有沒有意見?
林思吟:沒有。
審判長:沒有意見,那檢察官有沒有意見?
檢察官:沒有。
審判長:沒有意見啦,好,那我們就提示卷證資料給你看, 警聲搜卷不需要用的,先把這幾個卷拿下去,我等 一下跟你講頁數,等一下都在你們下面用,來,你 對於證人就是告訴人王明瑜,之前在警詢、偵查還 有法院的時候講的話...
審判長:檢察官對於上開資料有沒有意見?
檢察官:被告從99年6月間起就對被害人等人詐騙至105年查 獲為止,在該段期間內所獲得的物品就是用詐欺被 害人所得的金額去購買的,被告並無任何正當工作 ,其並無資力可以購買扣案物等高額名牌精品,所 以所有的扣案物,調查局也問過來源,包含3C產品 也是被告跟被害人連絡詐騙手段之用,所以都是屬 於犯罪所用之物與犯罪所得,應予沒收追徵。




審判長:好,對於...
林憲同:應予沒收,追徵兩個字好像也要補上去。 審判長:來,等一下喔,來,應予沒收,來,對於卷附林思 吟的聲明書,你自己寫給王貞雅的這個聲明書,在 8294卷第8頁,有沒有意見?
林思吟:這不是我本人寫的。
檢察官:法官對不起,我剛剛是應予沒收追徵。追徵兩個字 忘了。
審判長:應予沒收追徵,追徵,來,簽名是不是你簽的? 林思吟:簽名是我簽的,但內容不是我。
審判長:內容正確嗎?
林思吟:內容...喔內容是我當時簽的沒有錯。 審判長:簽名是妳簽的嗎?
林思吟:是。
審判長:那這個聲明書的內容是正確的嗎?
林思吟:阿是。
審判長:沒錯嘛?
林思吟:是。
審判長:你的意思只是上面的文字內容不是你打的啦?是不 是?
林思吟:對。
審判長:簽名書的內容也正確,只是內容不是我寫的。來, 同一個卷第9頁,抵押權同意書有沒有意見?王貞 雅後來有同意塗銷你外婆那個房子的抵押權設定, 有沒有意見?
林思吟:沒有意見。
審判長:檢察官對上開資料有沒有意見?
檢察官:沒有意見。
審判長:來,你自己的,華泰銀行大同分行的帳戶交易明細 表,明細資料,在他字4757卷,28到33頁,有沒有 意見?
林思吟:沒有意見。
審判長:沒意見吼?來,你的中國信託帳戶明細資料,在同 一個卷第36頁到120頁,有什麼意見?
林思吟:沒有意見。
審判長:檢察官對上開資料有沒有意見?
檢察官:沒有意見。
審判長:來,本院卷第68到71頁,對於台新銀行的函文106 年5月3號檢附你的帳戶資料,從104年4月1日到5月 31日的交易明細,有沒有意見?




林思吟:沒有。
審判長:第73到74頁,對於華南銀行大同分行106年4月24 日的函文檢附你的帳戶99年6月1日到7月31日交易 明細資料,有沒有意見?
林思吟:沒有意見。
審判長:檢察官對上開資料有沒有意見?
檢察官:沒有意見。
審判長:來,檢察官有沒有要詢問被告?
檢察官:沒有。
審判長:林小姐喔,對於你自己之前在警察局、偵查中還有 法院準備程序整理過程,所講過的話,有沒有意見 ?
林思吟:沒有。
審判長:都實在嗎?
林憲同:那個庭上,抱歉。
審判長:有被刑求嗎?
林思吟:沒有。
審判長:沒有吼,好,檢察官這邊有沒有其他證據要聲請調 查?
林憲同:那個有啦,檢察官...
審判長:檢察官這邊有沒有其他證據要聲請調查? 檢察官:沒有。
審判長:沒有吼,來,被告你有沒有關於本案有什麼其他證 據要聲請調查?
林憲同:庭上,你也讓我跟檢察官請求一下好不好? 檢察官:庭上,我想...(聽不清楚)我們剛剛的問題。 審判長:你有沒有什麼證據要聲請調查的?
檢察官:沒有。
審判長:沒有喔,好。
林憲同:檢座阿,那個,墊下(音譯)多少錢... 審判長:你對於喔,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音量提高 )
林憲同:庭上,讓我們陳述一下意見可以不可以?(音量提 高)
審判長:那個,林律師...
林憲同:為什麼不敢?我從頭到尾...(大聲) 審判長:你是訴訟代理人。(大聲)
林憲同:沒錯。(大聲)
審判長:那是民事,刑事你不能表示意見。(大聲) 林憲同:所以我請求檢察官調查證據。(大聲)



審判長:告知,審判長諭知。
林憲同:怎麼樣?
審判長:當庭,旁聽的民事訴訟代理人,請不要干擾審判程 序之進行,如果,如果再...
林憲同:那個這樣啦,不是阿,那個...到底多少錢讓他們 知道一下嘛。蛤?
(現場很多人講話吵雜,不能清楚分辨聲音)
檢察官:不要干擾程序進行。
審判長:不要再出言干擾審判程序之進行。
林憲同:好啦,你兇啦。
審判長:若再干擾,我們將發禁止命令。
審判長:來,你對於檢察官起訴你的犯罪事實,認為你根本 沒有從事驗資的工作,然後你從99年開始,分別向 王明瑜胡靜怡甘明幼李聞祥王貞雅、陳宥 華、高琪玲車以菁許怡婷陳芊秀佯稱說你有 在從事驗資的工作,然後只要提供資金給這個需要 增資或貸款的公司,經會計師簽證之後,銀行審核 之後就會把資金取回,所以從中賺取這個佣金,然 後你因為從事這個驗資工作,你坐擁這個豪宅名車 ,然後投入的金額高達上億,鴻海、宏達電公司都 是你的客戶,如果要投資,可以每個月給2%到4%的 利潤,而且可以隨時收回這個投資,所以呢,剛剛 講的王明瑜胡靜怡甘明幼等人,後來就依這個 起訴書附表所載的時間,有匯款給你,然後你得手 之後呢就繼續鼓吹投資,一直到這個妳知道這些人 無力繼續投資的時候,就假借說拖延說不願意支付 利潤,他們才受騙,才知道有受騙,那所得款項的 部分,你都用來購買進口轎車、精品服飾、包包鞋 子等,花用殆盡,然後另外呢,你在104年12月12 號有由這個梁純斌假扮會計師蔡文傑,與王貞雅在 台北市○○區○○路00巷0號9樓碰面,王貞雅誤信 你確實有能力解資還款,然後你還跟他講說,如果 要把這2000萬取回,要先付這個經濟部陳主任5 萬 元疏通,王貞雅就陷於錯誤,在104 年12月23日匯 款4萬元給你,然後你在檢察官案件偵查期間,105 年7月4號,你被檢察官諭知交保30萬元,同日下午 3 點多,你因為覓保無著,已經被無保請回,然後 妳知道你當時檢察官沒有要妳出資交保,你還跟王 貞雅講說還差2 萬元交保金,人還在拘留室,意圖 跟他詐騙2萬元,後來王貞雅並沒有付2萬元而未遂



,你對於檢察官起訴你的犯罪事實有何意見?你是 承認還是否認?
林思吟:承認。
審判長:你都承認嘛,來,請問一下,你之前有什麼前科? 林思吟:沒有。
審判長:沒有吼。我們看你的前案紀錄表確實如你所述,你 對於你的前案紀錄表有何意見?
林思吟:沒有。
審判長:檢察官有沒有意見?
檢察官:沒有。
審判長:本案調查證據完畢開始辯論請檢察官論告。 林憲同:那個慢點,庭上。第一,我不是旁聽... 審判長:來,檢察官起稱。
林憲同:我是參加訴訟程序。第二,請問我的附民繕本有沒 有交付被告?只要辯論終結前...
審判長:來,檢察官起稱。
林憲同:請將我們附民繕本交付被告。
審判長:來,你不要記載,在旁聽的民事訴訟代理人... 林憲同:我不是旁聽,我是參加訴訟。我是有報到的。 審判長:他講我們就給他諭知。
林憲同:嘿對。
審判長:他下第一次禁止命令。
林憲同:請求,沒關係。
審判長:第二次就把他轟出,就請他出去。
林憲同:轟阿,那你就請轟阿,好啦。
審判長:在場旁聽之訴訟代理人。
林憲同:那我異議,我當場異議,我不是旁聽。 審判長:來,林憲同律師
林憲同:對。
審判長:起稱。
林憲同:對,請求庭上在辯論前將附民繕本交付被告收執, 以符合訴訟程序。誰敢把我趕出去,第二... 審判長:審判長諭知。
林憲同:第二,律師是參加訴訟程序,而非旁聽,這句話要 寫,第三,如果你敢把我趕出去,我告你妨害自由 ,當場寫明筆錄。
審判長:來,審判長諭知。
林憲同:對,我當場告妨害自由。
審判長:審判長諭知一、在庭之訴訟代理人為民事訴訟代理 人,非告訴代理人,亦非刑事案件之當事人,不得



於訴訟進行中自行表示意見。二、請在場之訴訟代 理人林憲同律師不得再干擾本案刑事訴訟程序之進 行,本院依法院組織法規定下第一次禁止命令,如 果再干擾...
林憲同:好啦,謝謝你阿,我回家阿。
審判長:如再行干擾,本院將依法發第二次禁止命令... 林憲同:(開口說話,惟聽不清楚)
審判長:如仍不遵守,本院將依法院組織法之規定,命其離 開法庭。來,請檢察官開始論告。

附件二本院107 年4 月25日、107 年5 月3 日勘驗106 年5 月25日106 年9 月8 日105 年度自字第43號準備程序筆錄: 審判長:自訴人是林憲同先生嗎?請問出生年月日? 自訴人:34年5月13日。
審判長:身分證字號呢?
自訴人:Z000000000。
審判長:戶籍資料是廣和街那個地址嗎?
自訴人:那個是律師事務所送達文書的地方。
審判長:那你戶籍地方便提供嗎?
自訴人:需要嗎?
審判長:阿我們因為送達原則上,我先確認一下,你的戶籍 地是在我們的轄區內嗎?
自訴人:是的,新北市○○區○○路○段000號21樓之1。 審判長:好,那聯絡電話是00000000那支嗎? 自訴人:那是律師事務所的辦公室電話。
審判長:好。那個田禮誠先生,請問一下你的出生年月日? 田禮誠:63年7月29日。
審判長:身分證字號呢?
田禮誠:Z000000000。
審判長:戶籍在哪裡?
田禮誠:高雄市○鎮區○○街00巷00號。
審判長:你上班住所是前金區...
田禮誠:這裡我改了這裡我改了。
審判長:那你要送達到你公司嗎?辦公處所?
田禮誠:不用,送到戶籍地就好了。
審判長:好,那就留戶籍地址就好了,聯絡電話就那支? 田禮誠:對。
審判長:036那支嗎?
田禮誠:對。
審判長:好,請自訴人陳述自訴要旨。




自訴人:如自訴狀之敘述及前調查筆錄。
審判長:自訴人之前那個有關於誹謗和公然侮辱部分是撤回 自訴嘛,對不對?
自訴人:是的。
審判長:沒有錯嘛。來,那個田禮誠先生,本件沒有自訴人 提起自訴,告訴你認為你涉犯刑法第169條之誣告 罪,你可以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 述。也可以選任辯護人。那如果是低收入戶、中低 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的話 ,也可以請求。也可以請求法院調查對你自己有利 之證據,以上是法律賦予你的權利,你這樣清楚嗎 ?
田禮誠:清楚。
審判長:你有我剛剛說的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的情形嗎? 田禮誠:沒有。
審判長:那個林獻同先生,你那個本案的這個律師公會已經 做出審查結果了嗎?
自訴人:不知道。
審判長:目前你都還沒有接獲通知?都沒有嗎?雙方都沒有 嗎?都沒有接獲是不是?
田禮誠:沒有。
審判長:好,那個田禮誠先生,這件自訴狀那些你都有收到 了嗎?
田禮誠:有。
審判長:你對於自訴事實應該都清楚了?
田禮誠:對。
審判長:對於自訴人所提的自訴事實的部分你是承認還否認 ?
田禮誠:否認。
審判長:請陳述關於本件之答辯要旨。可以請你說明一下, 你當時確實有在105年5月2號向臺北律師公會提出 檢舉這個陳情書,這部分你有沒有意見?
田禮誠:沒有。
審判長:那你認為你沒有誣告的意思,你的答辯理由是什麼 ?
田禮誠:就這個我在辦理繼承的過程中,那麼...。 審判長:來,這個事件是發生在你在那個單位服務? 田禮誠高雄市榮民服務處
審判長:好,你什麼時候到什麼時候在那邊服務的?什麼時 候調離這個單位?




田禮誠:今年的五月。可是這個是去年的事情。 審判長:好,本件是發生在去年,當時你是在高雄榮服處負 責承辦哪方面業務?
田禮誠:遺產、遺贈、股票。
審判長:就關於榮民他們的那部分嗎?
田禮誠:對,高雄榮服處榮民。
審判長:然後呢?
田禮誠:然後就是其他的詳如我之前跟律師公會... 審判長:你當時是在承辦,然後自訴人怎麼樣?他是構成委 任去處理這事情,跟你有什麼樣的情形?
田禮誠:自訴人是受楊桂林的繼承人的好像是媳婦委任。 審判長:向你們榮服處申請什麼樣的事情?
田禮誠:是來申辦遺產,那這個之前就已經來申請過了。那 麼因為他們就我所知道,原來的代理人彭永來先生 他們可能對他不滿意,所以說又增加了一個代理人 。
審判長:你的意思是說他們原本就已經有申請案了? 田禮誠:有有有。
審判長:只是這個申請人對於原本的代理人不滿意,所以才 又另外再委任了這個自訴人過來幫忙處理,處理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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