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00號
原 告 楊思文
被 告 張煥模
張勇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6,546,000元,且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 7 年6 月26日以107 年度補字第1181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 補繳裁判費157,640 元,該裁定並已於107 年7 月2 日送達 原告本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 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