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77號
原 告 陳月盈
被 告 徐銘興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3 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7月6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亦駁回確定(107年度救字92號)。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錫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