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43號
上 訴 人 紀啟德
張明芬
被 上訴人 楊琮賢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31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 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 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7年7 月1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於107年7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 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1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四、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