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財務報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484號
TCDV,107,訴,2484,2018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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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484號
原   告 林昱丞
被   告 千歲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鄒金麟
被   告 鄒金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財務報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交付財務報表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 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而該裁定已於 107年7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且迄今仍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 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林世民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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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千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