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471號
TCDV,107,訴,2471,2018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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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471號
原   告 吳有華
被   告 郭美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居)所為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5樓 及新北市○○區○○○街0號5樓,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區域,另原告稱被告在媒體上之發言對其名譽構成損害,而 依本院勘驗光碟畫面所示,被告係在「臺北」接受媒體採訪 。是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 未洽,爰依職權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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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