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406號
TCDV,107,訴,1406,2018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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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406號
原   告 李德林
      黃孟紘
      汪國源
      曾琳榛
      廖景釧
      顏清山
兼 上六人
訴訟代理人 廖顯訓
被   告 廖運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
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就其與原告間如附表所示土地合夥事業之合夥事業關係,自民國106年2月2日起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二、本件被告就其與原告間如附表所示土地合夥事業關係存在與 否不明確,致合夥人之權利處於不安之危險,得以本件確認 判決予以除去該不明之危險,是本件應認有即受確認判決之 利益。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方面:
(一)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如附件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所載。二、被告方面:
未到庭或以書狀陳述意見供本院參酌。
參、得心證理由:
原告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合夥不動產債權債 務協議公證書及合夥契約公證書、合夥退還合夥人出資額簽 收紀錄、台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16號裁定及確 定證明暨登報資料、代為清償債務協議書、原告廖顯訓等五 人於民國106年2月24日代被告繳納利息新台幣(下同)13萬 元即每人2萬6000元之匯款紀錄、合夥人向大雅區農會繳息 紀錄等件為證,被告未到庭或以書狀陳述意見供本院參酌, 依本院調查上開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正。從而,



原告主張被告已拋棄合夥權利,並確認自106年2月2日起被 告就其與原告間如附表所示土地之合夥關係即不存在,堪予 認定,應予准許。
肆、結論:
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曹宗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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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