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98號
上 訴 人 林泳勝
朱永福
謝輝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被 上 訴人 郭秀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投資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8月2
日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茲依上訴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74萬2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萬2225元,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