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投資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298號
TCDV,107,訴,1298,2018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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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98號
上 訴 人 林泳勝
      朱永福
      謝輝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被 上 訴人 郭秀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投資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8月2
日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茲依上訴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74萬2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萬2225元,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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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