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224號
TCDV,107,訴,1224,2018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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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224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黃博怡
訴 訟代理 人 劉芸慈
       陳淑君
被    告 呈聯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許元豪
被    告 陳珏秀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壹萬伍仟肆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O七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O七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壹仟零玖拾捌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叁拾肆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呈聯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呈聯公司)許元豪陳珏秀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 情形,本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呈聯公司邀同被告許元豪陳珏秀為連帶保證人,於 民國105年4月18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 300萬元, 借款期間自105年4月20日至108年4月20日止,借款利息按 「本行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2.79%,現為週 年利率3.88%(1.09%+2.79%=3.88%)。另逾期償還 本金或利息時,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付日起,逾期 6個 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 6個月部分,按 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借據第5條)。 又借款人及 連帶保證人均願將另訂立之授信約定書視為本借據之一部 份(借據第6條)。詎被告呈聯公司於107年2月2日遭票據 交換所宣告拒絕往來,依授信約定書第15條第 2款,全部 貸款視為到期,經原告催告,被告呈聯公司及陳珏秀因遷 移不明退回,故被告呈聯公司迄今尚欠 101萬5408元,自 107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3.88%計算之利 息,並自107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6個月以內部



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 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 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原告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 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所積欠之上開債務。(二)並聲明:
㈠被告呈聯公司、許元豪陳珏秀應連帶給付原告101萬540 8元,及自107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 3.88 %計算之利息,並自 107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 6個月者,就 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呈聯公司、許元豪陳珏秀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 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電腦連 線通用查詢單及放款利率資料表、107年 2月2日臺灣地區 各金融業支票存款拒絕往來戶公告資料與本行存放款客戶 有關清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西屯分函107年2月2日(106 )西屯字第0060700012號函、信封暨回執為證(詳本院卷 第7至21頁),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二)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 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 474條第1項及第478條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 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 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 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參照)。而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民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得對於債 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 部之給付。經查,被告呈聯公司向原告借款,嗣未依約清 償,迄今仍積欠原告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而被告許元豪、陳𤤴秀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保證責任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與法律規定相符, 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
五、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 嘉 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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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呈聯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呈聯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呈聯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