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43號
原 告 中宇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德
原 告 杉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光伯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莊惠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固保證金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6,630,8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
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
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4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58,4
3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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