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固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643號
TCDV,107,補,1643,2018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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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43號
原   告 中宇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德
原   告 杉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光伯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莊惠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固保證金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6,630,8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
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
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4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58,4
3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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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宇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杉鴻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