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37號
原 告 保證責任臺中縣湖南合作農場
法定代理人 何松餘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秀元、林晋榮、
林晋宏、林晋源、李秀蓮、林彥仁、林崇仁、林詩涵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0,267元,應
繳裁判費16,04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5,548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