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93號原 告 王俊傑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佳仁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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