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593號
TCDV,107,補,1593,2018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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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93號
原   告 王俊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佳仁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25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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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