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587號
TCDV,107,補,1587,20180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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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87號
原   告 張新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阿專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00萬元(見民國
107年8月27日原告民事補正狀),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萬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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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