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87號
原 告 張新德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
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
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劉阿專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請求之
法律依據)及其原因事實,亦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即請求法院判命被告賠償之金額,應具體敘明損害賠償之總
金額)及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
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正本件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併查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如未依期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