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587號
TCDV,107,補,1587,2018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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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87號
原   告 張新德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
  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
  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劉阿專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請求之
  法律依據)及其原因事實,亦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即請求法院判命被告賠償之金額,應具體敘明損害賠償之總
  金額)及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
  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正本件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併查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如未依期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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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