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83號
原 告 曹峻榮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周文保、陳永來發
支付命令(107 年度司促字第17652 號),惟被告周文保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8,000 元,扣除前
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8萬7,50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