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583號
TCDV,107,補,1583,2018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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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83號
原   告 曹峻榮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周文保、陳永來發
支付命令(107 年度司促字第17652 號),惟被告周文保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8,000 元,扣除前
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8萬7,50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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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