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82號
原 告 諾亞方舟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昀芯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廖修毅發支付命令(本
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58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808,98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
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繳裁判費28,819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319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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