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73號
原 告 吳天祐 臺中市○○區○○路0段○○巷00號
被 告 魏啟育即魏家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777,71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922元;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係
請求被告交付債權憑證部分,雖屬財產權訴訟,惟因請求之標的
物為債權憑證正本,並無交易價格,致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本院94年度補字第801號裁定參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
「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
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1,650,
000元,此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5,257元(計算式為:87,922元+
17,335元=105,25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慶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