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543號
TCDV,107,補,1543,2018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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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43號
原   告 林素月
上列原告對被告林祺福起訴請求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50,000
元(計算式:2,050,000 +2,400,000 =4,450,000 ),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5,0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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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