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539號
TCDV,107,補,1539,2018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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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39號
原   告 葉健暐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潘瑤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0萬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2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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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