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529號
TCDV,107,補,1529,2018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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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29號
原   告 林秀蓮
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
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
文。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慶麵食館陳得祿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之金額共計
新臺幣(下同)562,193元,其中工資部分為積欠薪資11,250元
、延長工時工資228,594元、未休特別休假工資31,250元,非工
資部分為職災補償29,046元、資遣費70,833元、提撥退休金專戶
100,500元、失業給付金90,720元,則不得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工資部分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
徵收裁判費2分之1,其數額為1,490元,是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6,170元,扣除上述暫免徵收部分1,490元後,本件原告應繳納
裁判費4,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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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