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28號
原 告 今口香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淵泉
訴訟代理人 林穎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見勇工業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34,
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0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玉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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