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528號
TCDV,107,補,1528,2018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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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28號
原   告 今口香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淵泉
訴訟代理人 林穎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見勇工業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34,
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0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玉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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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今口香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見勇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