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511號
TCDV,107,補,1511,2018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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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1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王慎民  臺中市○區○○路0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原邑環境規劃顧問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借款事件,
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
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80萬元,應徵裁判費48,5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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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原邑環境規劃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