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379號
TCDV,107,補,1379,2018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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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79號
原   告 簡青玲
被   告 振光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上文
一、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臺中市○區○○○路○段00
  0號房屋全部遷讓返還原告,是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5萬2900元(參照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
  稅籍證明書所列載房屋現值),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應於送
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並附抗告狀繕本);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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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振光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