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7年度,231號
TCDV,107,聲,231,2018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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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林進陽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95年度智簡上字第2 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95年度智簡上字第2 號損害賠 償事件之當事人,為明瞭該事件,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 保存辦法第8 條規定,聲請自費交付開庭之錄音光碟等語。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 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保存至裁 判確定後2 年,始得除去,同辦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 文。
三、經查,本院95年度智簡上字第2 號損害賠償事件業於96年12 月14日判決確定,且法庭錄音資料已因逾2 年的保存期限而 銷毀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民事卷宗核閱屬實,並有數位 錄音已銷毀案件查詢單可稽,客觀上已無交付之可能性。基 此,聲請人聲請交付如聲請意旨所載之法庭錄音光碟,於法 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李嘉益
法 官 黃凡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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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