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7年度,20號
TCDV,107,簡上,20,2018083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簡上字第20號
上 訴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朱晏辰
被 上訴 人 林芳瑜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
9 月28日本院沙鹿簡易庭106 年度沙簡字第31號第一審簡易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撤銷本院一百零五年度司執字第一三三八五一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對被上訴人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部分,及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上訴人先前雖以被上訴人於民國104 年 10月8 日與訴外人三貝德數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貝 德公司)簽立訂購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被上訴人 向三貝德公司購買國中升學王學習系統(內容為旗艦精英國 中全,授權三年,並含會考總復習),付款方式則約定採分 期付款為之,分期總價為新臺幣(下同)110,260 元,被上 訴人除於簽立系爭契約時給付頭期款即現金2,980 元外,其 餘107,280 元部分則分36期攤還,每期繳款2,980 元,並簽 立分期付款申請表暨約定書(下稱系爭分期付款約定書), 且依系爭分期付款約定書第1 條約定,就前開107,280 元分 期付款申請經上訴人審核通過後,三貝德公司對被上訴人之 系爭契約對價(即前開107,280 元)債權即讓與上訴人,惟 被上訴人僅繳付第1 期之2,980 元即未再繳付,依系爭分期 付款約定書第10條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 期,被上訴人除應給付其餘對價104,300 元,並應給付按年 息20%計算之遲延利息及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上 訴人基於系爭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得請求被上訴人 給付其104,300 元,及自104 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等 情為由,於105 年7 月6 日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對被上 訴人核發支付命令,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05 年7 月12 日核發105 年度司促字第17563 號支付命令(業於105 年8 月22日確定,下稱系爭支付命令)確定在案,上訴人據此持 系爭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對被上訴人聲請強制執行即:本



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133851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 系爭執行事件),且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尚未終結 。然而,最初係自稱三貝德公司之教學專員「孫慧茹」,前 往被上訴人住處向被上訴人兜售邀約購買三貝德公司之線上 數位教學課程並稱可辦理分期付款,並叫被上訴人在系爭契 約及系爭分期付款約定書上簽名,被上訴人未經詳閱系爭契 約及系爭分期付款約定書之內容即在其上簽名,且當時「孫 慧茹」除未將系爭契約及系爭分期付款約定書之正本給予被 上訴人留存外,「孫慧茹」提供之「鎖寶盒」(即自被上訴 人住處電腦主機,透過該「鎖寶盒」而能連接網路上三貝德 公司之數位網站,俾接受三貝德公司線上教學課程之機盒) ,一開始即為有瑕疵而無法正常使用之機盒,致使被上訴人 住處電腦主機上網後無法接受三貝德公司依系爭契約應予提 供之線上教學課程,期間三貝德公司人員雖有更換另一台「 鎖寶盒」,然該台「鎖寶盒」仍係有瑕疵而無法正常使用之 機盒,經被上訴人屢向三貝德公司反映,未獲三貝德公司置 理。甚且,上訴人聲請法院核發系爭支付命令迄至本件訴訟 中,依上訴人提出之系爭契約上記載之三貝德公司教育顧問 「林育秀(孫薏臻)」及系爭分期付款約定書上記載之三貝 德公司承辦人員「林育秀」,均非「孫慧茹」,當時向被上 訴人推銷簽立系爭契約時自稱「孫慧茹」之真實姓名究竟為 何,被上訴人亦不清楚。則上訴人依系爭契約及債權讓與之 法律關係,對被上訴人所為之本件主張,已無理由。況被上 訴人除得依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19條之規定對三 貝德公司解除系爭契約外,對於產品或服務有瑕疵,縱使無 法依消保法規定解除系爭契約,仍應回復而有一般民法解除 契約等規定之適用,且被上訴人已於105 年3 月8 日以書面 發函向三貝德公司解除系爭契約,三貝德公司雖於同年月15 日函復表示不同意被上訴人解除系爭契約,顯屬不當。則被 上訴人既已對三貝德公司解除系爭契約,上訴人依系爭契約 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對被上訴人所為之本件主張,自屬 無據。為此,被上訴人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之規定,提起 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等情。並聲明:系爭執行事件對被上訴 人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二、上訴人在第一審則以:被上訴人簽立系爭契約及系爭分期付 款約定書後,僅繳付頭期款即現金2,980 元及104 年11月20 日之2,980 元,即未依約繳付,依系爭契約及系爭分期付款 約定書第1 條、第10條之規定,上訴人自得基於系爭契約及 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其餘對價10 4,300 元及其遲延利息、違約金。再者,被上訴人迄至105



年3 月8 日始發函向三貝德公司解除系爭契約,顯已逾消保 法第19條規定得解除契約之期間,被上訴人自不得解除系爭 契約。又系爭契約簽立後約隔半個月至一個月,三貝德公司 之人員雖有至被上訴人住處查看系爭契約之商品使用狀況, 並撥打電話回三貝德公司尋求維修工程師協助,三貝德公司 工程師連線查看後表示係被上訴人住處電腦有問題,並非系 爭契約之商品不能使用,益見被上訴人對三貝德公司解除系 爭契約,不生合法解除之效力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
三、原審以系爭契約及系爭分期付款約定書第1 條關於債權讓與 之約款(下稱系爭債權讓與約款)及系爭契約「同意聲明欄 」第5 點之記載,核屬難以辨識其內容之異常條款且實際上 三貝德公司並未提供被上訴人審閱全部條款之合理期間為由 ,認定系爭債權讓與約款不構成系爭契約及系爭分期付款約 定書之內容;又以上訴人或三貝德公司並未依民法第297 條 第1 項前段規定另行將該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被上訴人,且 三貝德公司顯無另立債權讓與之字據(即上訴人無從依民法 第297 條第2 項規定,對被上訴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為由 ,認定上訴人無從依前開債權讓與之受讓人地位請求被上訴 人給付其系爭契約之對價,除被上訴人以三貝德公司為被告 部分當事人不適格而判決駁回外,因此判決被上訴人勝訴。 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補稱:系爭債權讓與約款合法有效, 且上訴人另有將該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被上訴人等語。上訴 聲明:(一)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二)上開廢棄 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被上訴人則改稱:事實 理由引用原審判決,及被上訴人是被詐欺才會買這套產品, 系爭契約全部無效云云。並聲明: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一)被上訴人與三貝德公司於104 年10月8 日簽訂訂購契約書 (即系爭契約),購買名為「升學王」之商品服務(下稱 系爭商品服務,內容如原審卷第20頁)。
(二)被上訴人與三貝德公司於104 年10月11日簽訂分期付款申 請表暨約定書(即系爭分期付款約定書)(內容如原審卷 第22頁正反面、本院卷第82頁正反面)。
(三)依系爭分期付款約定書所記載,系爭商品服務之分期付款 貨款轉讓與上訴人。
(四)因被上訴人未按期繳款,經上訴人向本院聲請對被上訴人 發系爭支付命令確定(105 年度司促字第17563 號),遂 經上訴人持該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105 年度司執字第 133851號即系爭執行事件),被上訴人於執行程序終結前



,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
五、兩造爭執所在:
(一)被上訴人與三貝德公司就系爭商品服務簽訂之系爭契約, 是否因詐欺而無效?或已經被上訴人合法解除契約?(二)系爭債權讓與約款有無原審判決所認定不構成契約內容或 無效之原因?
(三)三貝德公司與上訴人間所為之債權讓與,有無以系爭分期 付款約定書以外之方式通知被上訴人?
六、本院之判斷:
(一)被上訴人於本院主張被詐欺之原因事實略以:因為契約書 都是三貝德公司寫好叫我簽名,東西是瑕疵品不能用,找 三貝德公司的人又找不到,上訴人打電話來催討我有告訴 他東西都不能用云云,經記明筆錄(本院卷第46頁反面) 。就被上訴人所述,實難認有何詐欺之情事,充其量只是 被上訴人主觀上認為系爭商品服務有瑕疵。況若因被詐欺 而為意思表示者,依民法第92條之規定,僅得撤銷其意思 表示,並非法律行為當然無效。事實上,被上訴人只曾於 105 年3 月8 日發函給三貝德公司,請求三貝德公司同意 「退貨解決契約」,有該函文在卷可參(原審卷第29頁) ,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此外,被上訴人未曾向三貝德 公司主張被詐欺而為撤銷買受系爭商品服務意思之表示, 亦記明筆錄(本院卷第46頁反面)。從而,被上訴人主張 被詐欺才會買這套產品,系爭契約全部無效云云,自無可 採憑。至於被上訴人於原審主張依消保法第19條或民法之 規定解除契約,但消保法第19條於104 年6 月17日修正前 原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 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 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 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 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 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259 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修正後(105 年1 月1 日施行)規定為:「通訊交易或 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 日內, 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 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 此限。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企業經營 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1 項7 日期間 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1 項7 日期間起算,已逾4 個 月者,解除權消滅。消費者於第1 項及第3 項所定期間內



,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通訊交易或 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系爭 契約係於104 年10月8 日簽訂,迄被上訴人於105 年3 月 8 日表示解除契約時,無論新舊法,均已逾消保法第19條 所定解除權行使之期限,無法依消保法第19條解除契約。 再者,被上訴人主張系爭商品服務有瑕疵乙節,徒託空言 ,未能舉證以時其說,被上訴人雖提出成績單證明其子女 成績低落(原審卷第7 頁),但不足以證明系爭商品服務 有瑕疵,其主張依民法之規定解除契約,亦乏依據,附此 敘明。
(二)被上訴人與三貝德公司於104 年10月8 日簽訂系爭契約, 購買系爭商品服務;其後被上訴人與三貝德公司於104 年 10月11日簽訂系爭分期付款約定書,為兩造所不爭執,則 其間隔3 天,能否遽信被上訴人所言未經詳閱系爭契約及 系爭分期付款約定書之內容即在其上簽名,實非無疑,亦 難遽認三貝德公司有未提供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其全部 條款內容之情形,則原審判決引用消保法104 年6 月17日 修正後(105 年1 月1 日施行)第11條之1 規定,認系爭 債權讓與約款不構成契約內容,容有未洽。另經本院勘驗 系爭分期付款約定書正本,勘驗結果為:「經核閱分期付 款申請表與原審卷第22頁正反面影本相符,其中分期付款 約定書條款第1 點除第1 句外,均為紅字,第3 、4 、5 點均為紅字,第6 點第1 行到分號前為紅字,第7 點最後 1 句為紅字,第8 點及第10點後段為紅字。其另一面之聲 明暨同意事項欄,第1 點除第1 句外均為紅字。」已記明 筆錄(本院卷第47頁),系爭債權讓與約款已相當醒目, 則原審判決認有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2條所稱定型化 契約條款因字體、印刷或其他情事,致難以注意其存在或 辨識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之情形,有待商榷。系爭 債權讓與約款即已通知債務人即消費者債權讓與之事實, 因此其約款乃載明「不另為書面通知」而非「不必通知」 ,況與一般分期付款買賣之常情相符,則原審判決認系爭 債權讓與約款免除企業經營者應依民法第297 條規定通知 債務人即消費者之義務,違反誠信原則,對被上訴人顯失 公平,構成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定型化契約無效之情形, 亦恐有誤會。
(三)依上訴人於本院提出其以電話徵審時與被上訴人間之對話 錄音及其譯文(本院卷第68頁,光碟置證物袋),經本院 當庭播放勘驗結果:該錄音檔所播放之聲音內容如上訴人 所提出之錄音檔譯文所示,「仲信」部分為一女子聲,「



申請人」部分為被上訴人之聲音無誤,被上訴人亦承認是 一開始訂購時的通話,記明筆錄(本院卷第88頁反面)。 依其通話內容:「仲信:你好!李芳瑜小姐嗎?申請人: 嘿!我就是。仲信:你好,我是三貝德配合分期付款公司 仲信,你是有申辦三貝德的升學王辦理分期付款。申請人 :嘿,36期嘛。仲信:對,每個月繳2,980 元。申請人: 嘿對,你幫我寄那個帳單過來這邊。……仲信:那我們會 寄36張繳款單給您,金額就是2,980 元。申請人:對,對 ,對,對!」可見被上訴人自始明知分期付款是向上訴人 繳納,上訴人寄給被上訴人之36張繳款單也都載明受款人 是上訴人(本院卷第69至81頁),足認三貝德公司與上訴 人間所為之債權讓與,確有以系爭分期付款約定書以外之 方式通知被上訴人。後來上訴人聲請法院對被上訴人核發 系爭支付命令時,也相當於再通知一次。據此,原審判決 認為三貝德公司與上訴人均未依民法第297 條之規定通知 債務人即被上訴人關於債權讓與之事,因此對於債務人即 被上訴人不生債權讓與之效力,應與事實不符。(四)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提起本件 債務人異議之訴,但其主張之異議原因事實,均難採憑, 前已敘明。則其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對被上訴人所為之 強制執行程序,不應准許。原審判決撤銷系爭執行事件對 被上訴人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部分,自有未洽。上訴意旨 指摘原判決關於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 自應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 結果不生影響,毋庸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50 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李立傑
法 官 蔡嘉裕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1/1頁


參考資料
三貝德數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