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7年度,107號
TCDV,107,消債更,107,2018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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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張心語即張思慧
即 債務人
代 理 人 林思儀 律師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張心語自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 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 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 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又 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 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 45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張心語(下稱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 債務人平均每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22,000元,扣除每月 生活之必要費用約33,825元後,實不足清償無擔保或無優先 權債務合計約2,891,050元,前曾向本院聲請債務清償之調 解,但無法成立調解,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等語。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之債權人清冊、財 產收入狀況說明書、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 活必要支出清單、償還計畫表、戶籍謄本、財團法人聯合徵 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全 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在職證明、房屋租賃契 約書、郵局存摺、及相關支出及費用收據在卷可證,並經調 閱本院107司消債調字第80號卷宗查核無誤,堪認債務人前 開主張屬實。此外,債務人尚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 破產之情事,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6條第3 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列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 生,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四、次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併裁定如主 文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文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7年8月31日上午10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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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