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小上字第115號
上 訴 人 陳鴻玉
被上訴人 東方吉利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季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1日所為
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標題中關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施吟蒨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