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訴聲字,107年度,12號
TCDV,107,家訴聲,12,2018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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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訴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林妙珊
訴訟代理人 李善植律師
      許文鐘律師
相 對 人 張光前
      張麗美
      張茜茜
      張義雄
      張光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行使特留分扣減權事件(本院107年家
繼訴第59號),聲請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448,789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許可就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 、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 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 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第5 項裁定應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第5項裁定由原告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家事事件 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第6項前段、第7項 、第8項、第9項前段分別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洪美智於民國105年2月22日死 亡,其同居人張仲蓭於105年6月29日死亡,兩人雖於103年7 月30日辦理結婚登記,惟該婚姻係洪美智於失智狀態下所締 結,聲請人前已另訴由鈞院105年度婚字第712號確認該婚姻 關係不存在及確認洪美智所為遺囑無效。洪美智死亡後,其 遺產均未辦理分割,詎相對人竟以聲請人未曾見聞之洪美智 自書遺囑,辦理附表所示不動產之遺囑繼承及繼承登記。縱 認張仲蓭為洪美智之合法配偶,且洪美智所為遺囑有效,該 遺囑指定之遺產分割方法亦已侵害聲請人之特留分(聲請人 之應繼分為3分之1,特留分為6分之1),聲請人依法行使民 法第1225條之特留分扣減權,應屬有據,且因回復之特留分 仍概括存在於全部遺產,而為兩造公同共有,聲請人即得本 於所有權人地位,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相對人塗銷如附 表所示不動產之遺囑繼承及繼承登記。因相對人可能於訴訟 繫屬中將附表所示不動產移轉予第三人,使法律關係複雜化 ,為使第三人知悉本件訟爭情事及避免造成第三人受害風險



,爰聲請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以洪美智之自書遺囑辦理附表所示 不動產之遺囑繼承及繼承登記,惟該遺囑指定之遺產分割方 法侵害聲請人之特留分,聲請人得依民法第1225條規定行使 特留分扣減權,再依民法第767條規定之物權關係,請求相 對人塗銷上開遺囑繼承及繼承登記等情,業據提出繼承系統 表、戶籍謄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遺產 稅繳清證明書、洪美智之自書遺囑、中興地政事務所通知書 、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證,已有相當之釋明, 惟釋明仍有不足,爰依上開規定,命聲請人供擔保許可本件 聲請。
四、按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裁定者,該 項擔保係備供相對人因不當登記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 視個案情節,因標的物受登記後,相對人難以處分該標的物 所受之損害為衡量之標準。本院審酌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核定全部價值為新臺幣(下同)12,428,0 00元,而聲請人係以其特留分6分之1受侵害,請求塗銷系爭 不動產之遺囑繼承及繼承登記,則系爭不動產相當於特留分 比例之價額為2,071,333元,而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所需進 行期間約為4年4月(第一、二、三審審判案件之期限分別為 1年4月、2年、1年),故認聲請人所應供之擔保金額,應以 上開價額於訴訟期間可得之法定利率利息金額448,789元為 適當【計算式:2,071,333×5%×4又1/3=448,789,元以下 四捨五入】,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家事庭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附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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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不動產 │合 計│核定金額(新臺幣)│
│ │ │權利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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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中市南屯區大新段831-20│5/127 │ 516,300元│
│ │地號土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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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臺中市南屯區大新段831-21│16/519 │ 1,312,000元│
│ │地號土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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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臺中市南屯區大新段831-29│全部 │ 9,840,000元│
│ │地號土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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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臺中市南屯區大新段831-56│5/258 │ 410,000元│
│ │地號土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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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臺中市○○區○○段0000號│全部 │ 349,700元│
│ │建物(門牌號碼:台中市○○ ○ ○
○ ○○區○○街000巷00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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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