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婚字第89號
原 告 紀水河
上列原告紀水河與被告歐海玉離婚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起訴之離婚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應
徵原告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
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3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