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7年度,89號
TCDV,107,婚,89,2018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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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婚字第89號
原   告 紀水河 
上列原告紀水河與被告歐海玉離婚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起訴之離婚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應
徵原告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
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3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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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