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7年度,845號
TCDV,107,司聲,845,2018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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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845號
聲 請 人 林雪絨
相 對 人 賴進財
      林秋雄
      李茂霖
      陳芳欽
      林秋宜
      廖振凱
      林秋燕
      張麗眞
      黃明建
      羅美月
      羅美惠
上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黃明建應給付聲請人林雪絨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陸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黃明建應給付相對人李茂霖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零柒佰捌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芳欽及相對人林秋宜各應給付聲請人林雪絨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零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各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陳芳欽及相對人林秋宜各應給付相對人李茂霖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玖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各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賴進財應給付聲請人林雪絨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陸佰零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賴進財應給付相對人李茂霖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參佰參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秋雄廖振凱林秋燕張麗眞各應給付聲請人林雪絨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各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林秋雄廖振凱林秋燕張麗眞各應給付相對人李茂霖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捌佰參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各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羅美惠羅美月各應給付聲請人林雪絨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參佰零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各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羅美惠羅美月各應給付相對人李茂霖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陸佰陸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各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復按原告撤回起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前項規定,於 撤回上訴時準用之,同法第83條定有明文。當事人分擔訴訟 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 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 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 92條亦定有明文。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 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 2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 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 額。民事訴訟法第9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林雪絨與相對人賴進財林秋雄李茂霖、陳芳 欽、林秋宜廖振凱林秋燕張麗眞黃明建羅美月羅美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41 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判決附表三所示之比例負擔,聲請 人林雪絨、相對人羅美月及相對人羅美惠對原判決不服提起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重上字第162號審理 中,聲請人林雪絨、相對人羅美月及相對人羅美惠撤回上訴 ,視同上訴人陳芳欽張麗眞黃明建林秋宜於法院通知 後10日內未表示意見,視為亦撤回上訴,本件訴訟因告確定 在案。本件係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本院前於民國107年5 月23日發函請相對人賴進財等人於收受通知後5日內提出費 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相對人李茂霖陳芳欽及黃 明建提出繳費單據並請求確定訴訟費用,本院應就聲請人、 相對人李茂霖陳芳欽黃明建支出之費用裁判,惟相對人 陳芳欽提出之地政規費徵收聯單之記帳日期為106年6月28日 ,
本件第一審訴訟終結日期為105年4月15日,相對人陳芳欽支 出該規費新臺幣4,000元不計入第一審訴訟費用,且應由上 訴人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各相對人



應給付聲請人及相對人李茂霖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 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92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計算書
┌──────────┬───────┬───────┐
│項 目 │金額(新臺幣)│備註 │
├──────────┼───────┼───────┤
│第一審鑑價費 │ 55,000元│聲請人林雪絨預│
│ │ │納 │
├──────────┼───────┼───────┤
│第一審土地複丈費及地│ 32,225元│聲請人林雪絨預│
│籍圖冊閱覽抄錄費 │ │納 │
├──────────┼───────┼───────┤
│第一審裁判費 │ 104,488元│相對人李茂霖預│
│ │ │納 │
├──────────┼───────┼───────┤
│第一審土地複丈費 │ 32,000元│相對人李茂霖預│
│ │ │納 │
├──────────┼───────┼───────┤
│第一審地籍圖冊閱覽抄│ 225元│相對人李茂霖預│
│錄費 │ │納 │
├──────────┼───────┼───────┤
│第一審土地複丈費及地│ 15,425元│相對人黃明建預│
│籍圖冊閱覽抄錄費 │ │納 │
├──────────┴───────┴───────┤
│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下(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 │
│一、第一審訴訟費用:239,363元(第二審訴訟費用因上訴 │
│ 人撤回上訴,故由上訴人負擔,本案僅需計算第一審訴│
│ 訟費用)計算式:55,000元+32,225+104,488+32,00│
│ 0+225+15,425=239,363 │
│ 又各當事人於第一審判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本裁定附│
│ 表所示。 │
│二(一)聲請人林雪絨已支出87,225元之訴訟費用,超過其│
│ 應分擔之訴訟費用,無庸再給付訴訟費用予本案其│
│ 他當事人。聲請人林雪絨支出超越其應分擔之訴訟│
│ 費用部分為63,289元。 │




│ 計算式:87,225-23,936=63,289 │
│ (二)相對人李茂霖已支出 136,713元之訴訟費用,超過│
│ 分擔之訴訟費用,無庸再給付訴訟費用予本案其他│
│ 事人。相對人李茂霖支出超越其應分擔之訴訟費用│
│ 部分為112,777元。 │
│ 計算式:136,713-23,936=112,777 │
│ (三)相對人黃明建已支出15,425元,故其須再給付聲請│
│ 人林雪絨11,664元及相對人李茂霖20,784元。 │
│ 計算式:47,873-15,425=32,448 │
│ 63,289+112,777=176,066 │
│ 32,448X63,289/176,066=11,664 │
│ 32,448X112,777/176,066=20,784 │
│ (四)相對人陳芳欽需再給付聲請人林雪絨12,906元及相│
│ 對人李茂霖22,998元。 │
│ 計算式:35,904X63,289/176,066=12,906 │
│ 35,904X112,777/176,066=22,998 │
│ (五)相對人賴進財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 24,336元,故其│
│ 需再給付聲請人林雪絨8,604元及相對人李茂霖15,3│
│ 32元。 │
│ 計算式:23,936X63,289/176,066=8,604 │
│ 23,936X112,777/176,066=15,332 │
│ (六)相對人林秋雄廖振凱林秋燕張麗眞應負擔之│
│ 訴訟費用各為5,984元,故其各應給付聲請人林雪 │
│ 絨2,151元及相對人李茂霖3,833元。 │
│ 計算式:5,984X63,289/176,066=2,151 │
│ 5,984X112,777/176,066=3,833 │
│ (七)相對人林秋宜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35,904元,故 │
│ 其應給付聲請人林雪絨12,906元及相對人李茂霖
│ 22,998元。 │
│ 計算式:35,904X63,289/176,066= 12,906 │
│ 35,904X112,777/176,066=22,998 │
│ (八)相對人羅美惠羅美月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11,│
│ 968元,故其各應給付聲請人林雪絨4,302元及相 │
│ 對人李茂霖7,666元。 │
│ 計算式:11,968X63,289/176,066=4,302 │
│ 11,968X112,777/176,066=7,666 │
└──────────────────────────┘
附表
┌──┬───────┬──────┬────────┐
│編號│姓 名 │應負擔之訴訟│本件分割共有物事│




│ │ │費用比例 │件各當事人應負擔│
│ │ │ │之訴訟費用金額(│
│ │ │ │元以下四捨五入)│
├──┼───────┼──────┼────────┤
│ 1 │李茂霖 │ 2/20 │23,936元 │
├──┼───────┼──────┼────────┤
│ 2 │賴進財 │ 2/20 │23,936元 │
├──┼───────┼──────┼────────┤
│ 3 │黃明建 │ 4/20 │47,873元 │
├──┼───────┼──────┼────────┤
│ 4 │林秋雄 │ 1/40 │ 5,984元 │
├──┼───────┼──────┼────────┤
│ 5 │陳芳欽 │ 6/40 │35,904元 │
├──┼───────┼──────┼────────┤
│ 6 │林秋宜 │ 6/40 │35,904元 │
├──┼───────┼──────┼────────┤
│ 7 │廖振凱 │ 1/40 │ 5,984元 │
├──┼───────┼──────┼────────┤
│ 8 │林雪絨 │ 2/20 │23,936元 │
├──┼───────┼──────┼────────┤
│ 9 │羅美月 │ 1/20 │11,968元 │
├──┼───────┼──────┼────────┤
│ 10 │羅美惠 │ 1/20 │11,968元 │
├──┼───────┼──────┼────────┤
│ 11 │林秋燕 │ 1/40 │ 5,984元 │
├──┼───────┼──────┼────────┤
│ 12 │張麗眞 │ 1/40 │ 5,984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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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