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9年度,1532號
TPDV,89,重訴,1532,200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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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三二號
  原    告 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陳國和
  訴 訟 代理人 李光泰
  被    告 秀岡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丙○○
右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尚有新台幣陸佰肆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未 為繳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原告時 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 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胤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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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秀岡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