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5708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俊銘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李仁仲即全能工程行即全億工程行、葉
瑞銘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查報本件相對人全能工程行之歷次及最新商業登記資料以
釋明其組織型態、最新名稱、及最新法定代理人,如其名
稱變更,請具狀更正之,並請提出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相對人李仁仲、葉瑞銘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如有誤載
,請狀更正,並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
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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