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5630號
TCDV,107,司票,5630,2018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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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5630號
聲 請 人 陳慧郡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偉哲林環寶蔡淑真准予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蔡淑真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並補
  其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確認請求利率為「年息六」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
  請更正。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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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