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5630號
聲 請 人 陳慧郡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偉哲、林環寶、蔡淑真准予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蔡淑真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並補
其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確認請求利率為「年息六」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
請更正。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