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5628號
聲 請 人 蔡源瀧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白明顏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附表之金額有無錯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順序7
,發票日107年1月17日之本票影本金額為13萬,與附表金
額不符)。
㈡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
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