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5628號
TCDV,107,司票,5628,2018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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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5628號
聲 請 人 蔡源瀧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白明顏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附表之金額有無錯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順序7
   ,發票日107年1月17日之本票影本金額為13萬,與附表金
   額不符)。
  ㈡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
   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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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