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5623號
TCDV,107,司票,5623,2018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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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5623號
聲 請 人 周文漢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蔣宥昕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現實提示日為何?(不得以存證信函提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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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