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5462號
TCDV,107,司票,5462,2018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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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5462號
聲 請 人 詹木貴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潘佳瑜黃珮慈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相對人黃珮慈之身分證字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並補其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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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