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5369號
TCDV,107,司票,5369,2018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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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5369號
聲 請 人 騰達汽車商行
法定代理人 周子定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王欽堂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示日為何?
  ㈡請求利率為何?(年息六之記載不明確)
  ㈢確認原因事實記載本票六紙是否有誤?若有誤載並請具狀
   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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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