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5369號聲 請 人 騰達汽車商行法定代理人 周子定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王欽堂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㈠提示日為何? ㈡請求利率為何?(年息六之記載不明確) ㈢確認原因事實記載本票六紙是否有誤?若有誤載並請具狀 更正。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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